【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应知应会知识问答第四十三期

发布日期:2023-09-07 来源:南阳市金融工作局 浏览:

法治政府建设应知应会知识问答


1、对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如何处理?

答: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2、什么是代履行?

答:

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


3、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

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4、代履行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行政机关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但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答:

行政机关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6、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答: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时限是什么?

答: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8、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怎么办?

答: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9、在什么情形下,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答:

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3、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10、在什么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

答:

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